浙江民建
201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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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金克明委员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3-04-11 16: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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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近年来,我省不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尝试聘请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其廉政建设、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进行监督,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的施行,强化了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有效提高了社会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起到了反腐倡廉、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是监督员的选任办法由被监督者制定。目前,监督员的选任办法都是由各拟聘请监督员的行政、司法机关自行制定出台,这使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一开始就走入“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思维怪圈。二是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由被监督者制定。这种做法削弱了监督过程的完整性和监督结果被人们认可的程度。三是监督员的监督方式和监督范围由被监督者决定。监督员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通常采用受邀参加被监督机关定期组织的活动,如参加会议、调研等方式来实现。同时,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也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被监督者不让监督或监督不到的事项”的现象客观存在。此外,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的工作流程不甚了解,也削弱了监督的应有作用。四是监督员接受被监督者提供的经费。名义上是履职补贴或聘任费用,实际上这种做法不符合民主监督原则,有“拿钱嘴软”之嫌。为此,我们建议:
    一、完善监督员选任办法,逐步扩大选任范围
    破解被监督者制定监督员选任办法的逻辑矛盾,必须要完善监督员的选任办法,优化选任方式。完善监督员选任办法,应当坚持被监督机关必须排除在选任办法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原则,被监督机关不参与具体的选任工作。
    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改变目前我省监督员人选主要依靠人大、政协、统战部等有关机构推荐产生或聘请单位自定的做法,扩大选任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以更好地体现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是探索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监督员的选任可改由同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或被监督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统一选派,实现监督员由“被邀监督”向“派出监督”、“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促进监督员由“想监督”、“会监督”到“敢监督”、“能监督”转变,提高监督员的独立性、主动性和组织性,确保监督员能真正监到点子上、督在关键处。
    二、逐步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
    就监督员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言,将被监督机关的各项业务纳入其监督范围是其应有之意。因此,应逐步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突出问题入手,逐步扩大到被监督机关的各项业务与职责,扭转“被监督机关不让监督或监督不到的事项”的局面。
    对于当前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促使监督员更好地掌握被监督机关的工作信息。二是强化被监督机关对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配合职责,进一步明确监督员在被监督机关具有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加强人大等权力机关对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对监督员无法自行调查的线索,应允许其派出机构提出调查建议,并由其依照职权开展进一步调查和监督。
    三、完善监督员监督程序,保障监督员的监督权
    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应由行政、司法机关的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及论证答辩后公开发布。要强化监督结果的制约力度。对被监督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省、市委重大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员可以通过批评、建议和要求答复等方式进行监督,监督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被监督机关拒绝答复时,可向其派出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派出机关向受派单位领导反馈,并对受派单位落实反馈建议的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要引导各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对选派优秀监督员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工作经验,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四、将监督员履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监督员履职费用问题
    监督员的履职费用,可以监督员业务经费的名义同被监督机关的办公经费一起,向同级财政申报,纳入财政预算,由监督员直接支取使用。
    (发言人系民建温州市委会副主委、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