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对维权行为的态度及应对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体制开始向深度转型,不同利益主体、社会阶层群众经常选择用具体行动来表达利益诉求意愿和维护自身利益权利。由此,各类个体或者群体性的维权行为频繁发生,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建议:
1.大力加强社会公平建设。不断推进社会改革、努力进行制度创新,在全力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加强创业和技术创新以促进就业机会,改革改进干部选拔方式,合理调节收入分配。2.切实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在信息公开与政府透明等制度建设上下大力气,建立健全程序公正机制,加强基层政府建设。3.努力完善干部队伍培训教育。采取各种措施,培养稳定且优质的干部队伍。着手推进各种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进一步加强腐败控制。4.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通过各种机制的系统构建,舒缓社会对立情绪,优化社会或社区环境。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48期,作者:钟其,省委统战部采用)
关于修订综合性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的建议
目前,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普遍缺编,现行的人员编制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医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医院护理人员严重不足且流失严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医护人员的健康水平下降,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由于编制紧张,高学历、高层次人才也难进编,导致医院高层次人才、专家不足;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障等政策不明确;编内编外两种人员,客观上造成了不平等和管理上的复杂化,容易造成一些矛盾。建议:
1.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公立医院编制标准。2.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核定人员编制。出台新的机构编制标准时,要科学考虑服务人口量、医院床位数、门急诊量等综合因素科学置人员编制。3.要根据医院所承担的公益性任务和流动人口就医情况,统筹考虑人员编制。4.要探索医生自由职业制度。在定编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医生自由职业制度,允许优秀医生柔性流动。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0期,作者:车晓端,省委统战部、民建中央采用)
提高油品质量应对雾霾天气的两点建议
汽柴油燃烧产生的尾气已经成为城市重要污染源之一,目前,国内燃油品质长期滞后于汽车排放标准的现状,市场上没有满足排放要求的油品同步供应,已经对排放标准的实施效果产生很大影响,有悖于升级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的初衷。为此,建议:
1.加快油品质量的升级步伐。①从环保节能的战略出发,国家相关部门要尽快开展油品质量的升级工作,使油品质量与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相匹配;②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和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油品质量标准。2.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甲醇汽油。①加大宣传力度;②为保证甲醇汽油的顺利推广与普及作用,建议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对甲醇汽油供应站点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对使用甲醇汽油的单位和给予价格优惠,以引导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3.形成甲醇汽油销售网点。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1期,作者:黄小杭,省委统战部、民建中央采用)
新一波“互保联保”危机显现,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情况恶化
新一轮“互保联保”危机已经显现,不少企业家认为:正在蔓延的企业“互保联保”危机,有加剧的趋势,如果处理不当或会引起相关实体经济倒闭潮。为应对当前新出现的危机,建议:
1.希望中央加大支持,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创造良好条件。2.加强政银企合作,对涉及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协调银行,严格区分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对于债务人明确其还债的义务并一追到底,而对互保联保企业特别是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优质企业,最好能不抽贷、不押贷,以时间换空间。3.加快完善“互保联保”金融模式的缺陷,建立防止危机爆发的防火墙。建议加快建立企业与银行、银行与银行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建议人民银行推动建立企业担保的环节、次数限制机制。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3期,作者:陈小平,民建中央、省委统战部、全国政协采用,李克强总理、俞正声主席批示)
应防止迅速膨胀的“影子银行”危及金融稳定
2009年以来迅速膨胀的“影子银行”,具备鼓励金融创新、拓宽企业、居民投融资渠道,分散银行业信贷积累的风险等优势;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使得其中的系统性风险迅速累积。“影子银行”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影子银行”风险可能向银行传递;“影子银行”发展可能弱化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子银行”发展拓宽了企业、地方政府等经济主体信贷外的融资渠道,可能对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形成挑战。
为应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建议:1.加快建立新的监管框架和流动性管理机制以适应金融环境变化;强化“一行三会”沟通机制的运行效率,解决多头监管的低效率和监管偏差或缺失的问题。2.建议国家加快出台政策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与发展模式的矛盾。3.建议政府出台一系列疏导措施缓解现有影子银行的存量。4.建议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4期,作者:江衍妙,全国政协采用)
关于完善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尝试聘请特约监督员,起到了反腐倡廉、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监督员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建议:1.完善监督员选任办法,逐步扩大选任范围。一是适度扩大选任范围。二是探索外部选任机制,提高制度公信力。2.逐步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对于当前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渠道不足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开,促使监督员更好地掌握被监督机关的工作信息。二是强化被监督机关对监督员监督行为的配合职责,进一步明确监督员在被监督机关具有申请资料公开、访谈、旁听等方面的权利。三是加强人大等权力机关对监督员获取监督信息的支持。3.完善监督员监督程序,保障监督员的监督权。4、将监督员履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解决监督员履职费用问题。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5期,作者:金克明,民建中央、省委统战部采用)
关于完善串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串标行为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不乏对串标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定,但规定本身和规定的施行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进行法制的完善:
1.串通招投标定义明确化。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缺乏对串标行为进行处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串标行为”的明确界定,对现实中出现的五花八门的串标现象难以认定和处置,影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2.串通投标罪刑罚严厉化。①进一步明确犯罪主体。《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中的“招标人”的主体范围应进一步明确。最高院应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范围。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串标活动中越来越活跃,因此,将招标代理机构认定为招标人实属必要。②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可以增加罚金金额或徒刑刑期,以加大刑罚的威慑力。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7期,作者:车晓端,民建中央采用)
开征房产税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
目前,许多城市都在研究制定房产税的征收方案,为使房产税真正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税种,在开征房产税(这里的房产税是指对个人拥有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保障房等住宅征收的税收)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1.当前我国房产税的性质应当坚决地定位于消费税。2.要切实防止各种偏差与干扰。由于认识与利益上的原因,在开征定位于消费税的房产税时,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与干扰,必须注意防止。3.征收策略以“组合拳”加“渐进”为宜。“组合拳”,即应当由三种税组合而成。一是按住宅建筑面积计征的普通房产消费税。二是按住房套数计征的多套住房占有税。三是按住房建筑标准计征的豪宅特别消费税。“渐进”,房产税是新事物,缺乏经验,因此在推行中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吃不准的不妨缓一缓。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858期,作者:应宜逊,民建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