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08年2期
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2008年2期
我的位置:主页  > 2008年2期
卢步东委员: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09-12-03 16:22:07
  |  
作者:
    全国政协委员、省委会副主委、省旅游集团公司总经理卢步东在题为《对完善农民工医保的几点建议》的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按照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分离的模式设计的,难以覆盖游离在两者之间的农民工。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在我国农村,则正在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民工既不同于城镇居民,又有别于农村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处于两难境地。农民工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许多制约因素,而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又与其务工现状相背离。因而农民工医疗保障面临不少现实难题。一是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自认为身强力壮,不愿参保,加上现行的自愿政策允许农民工退保,结果导致农民工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二是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而目前医保制度的异地接续办法又尚未建立,加上管理手段跟不上,网络体系不健全,全国没有统盘筹划,造成农民工异地就医结算困难,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三是农民工因常年在外,即使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异地就医结算手续繁琐,难以真正享受到合作医疗补偿的优惠。
    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特殊情况,卢步东委员提出5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积极引导。各地各级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真正认识到切实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体现。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编制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积极引导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使他们意识到参保是各自的应尽义务。
    二、政策扶持,落实到位。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对农民工这个低收入群体来说门槛太高,完全依靠他们自身的积累比较困难,考虑工农有别,应本着“个人低费率参保、用工单位按比例缴费,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自愿帮扶”的原则,建立“个人、单位、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国家出台特殊政策,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对农民工的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三、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为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使他们能在就业地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医疗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民工分布状况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农民工的参保情况、就医需求。在此基础上,各地社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农民工原籍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各地的医保账户之间的接续办法。可通过互联网,搞好衔接,简化手续,为跨地区流动的农民工在就业地就医、就业地报销结算提供方便。
    四、探索试行,搞好并轨。在尽快建立各地医保账户接续办法的同时,可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设计与城市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率先探索试行“区域性专项医保卡”,农民工持卡可在市域范围内流动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推广。
    五、科学筹划,全国统盘。国家应科学筹划,全国统盘考虑,逐步实行全国通用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障卡”制度,像居民身份证一样,只要农民工一卡在手,不管流动到哪里都可享受就业地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