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平委员:关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6-03 11: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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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概念急剧升温。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迅速,一方面预示着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形式发展的良好开端,但另一方面,其发展过快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快速生长后正遭遇着“内忧外患”。未来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变,兼购并转甚至退出等洗牌动作迟早会出现。
二是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随着余额宝取得成功后,同质化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很有可能将不再受市场追捧。互联网理财产品在销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宣传误导问题也被市场诟病。
三是在融资方面。第一波风险已经出现,10月以来,P2P平台以每天1-2家的速度倒闭或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导致众多投资人无法提现或收回投资。
四是电子货币方面。比特币已经从一种“理想货币”转变成“超级投机品”。一年以来比特币从13美元上涨到1000美元以上,涨幅超8000%,并遭遇多次暴涨暴跌。
一个行业处于早期,往往快速、多样化生长是必要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如此,但“无底线”发展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促使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一、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并加强行业自律。如果监管之手过早伸向互联网金融,有可能会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需要留一定的观察期。但这也不意味着放任不管,相关部门应该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如P2P平台、众筹平台等,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强对互联网企业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对违法或违规的现象应及时通报处置。就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还没摆脱以往一向“自由”的习惯,售卖理财产品时虚假宣传等违规现象频频发生。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这些现象进行处理,减少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套利。
三、加快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不盲目跟风炒作。
四、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态势。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监管需求,建议推进和强化以人民银行牵头的综合监管。
五、加强信息科技监管,打造复合型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深度耦合,因此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要贯穿其筹备和运营的全过程,要按照最高安全等级要求、督促其在系统开发、维护、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诸多特点,要打造复合型的监管队伍。
六、探索以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依赖“大数据”,当大数据深刻改变金融的时候,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强化其金融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求解于互联网的手段,以相生相克之道运用之,或许是可行的。 (起草人:陈一稀)
一是在支付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快速生长后正遭遇着“内忧外患”。未来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变,兼购并转甚至退出等洗牌动作迟早会出现。
二是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随着余额宝取得成功后,同质化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很有可能将不再受市场追捧。互联网理财产品在销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宣传误导问题也被市场诟病。
三是在融资方面。第一波风险已经出现,10月以来,P2P平台以每天1-2家的速度倒闭或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导致众多投资人无法提现或收回投资。
四是电子货币方面。比特币已经从一种“理想货币”转变成“超级投机品”。一年以来比特币从13美元上涨到1000美元以上,涨幅超8000%,并遭遇多次暴涨暴跌。
一个行业处于早期,往往快速、多样化生长是必要的,互联网金融就是如此,但“无底线”发展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工作,促使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一、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并加强行业自律。如果监管之手过早伸向互联网金融,有可能会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需要留一定的观察期。但这也不意味着放任不管,相关部门应该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如P2P平台、众筹平台等,加强行业自律。
二、加强对互联网企业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对违法或违规的现象应及时通报处置。就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还没摆脱以往一向“自由”的习惯,售卖理财产品时虚假宣传等违规现象频频发生。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这些现象进行处理,减少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套利。
三、加快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不盲目跟风炒作。
四、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态势。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监管需求,建议推进和强化以人民银行牵头的综合监管。
五、加强信息科技监管,打造复合型监管队伍。互联网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深度耦合,因此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要贯穿其筹备和运营的全过程,要按照最高安全等级要求、督促其在系统开发、维护、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科技监管要求。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诸多特点,要打造复合型的监管队伍。
六、探索以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依赖“大数据”,当大数据深刻改变金融的时候,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是否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来强化其金融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求解于互联网的手段,以相生相克之道运用之,或许是可行的。 (起草人:陈一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