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怎样才能共赢
发布时间:2014-06-03 11: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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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第一财经日报》特约主笔 张庭宾
混合所有制成为近期热门话题。
混合所有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来的,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近期以中石化宣布准备吸收30%的民营股份为标志,即将进入实操阶段。
然而,民营企业家对此颇多疑虑,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就30%的股权表示,这个比例对于民资吸引力不大:“我想民企进去会被它吃掉的,央企吃民企,你也拿不到控股权,你也没有话语权,就是出钱给它用而已。”
那么,混合所有制如何落实才能科学合理并取得共赢呢?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资对民资出售、对外资“靓女先嫁”的翻版。对此习总书记有明确表态,他在两会时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结果应该是 “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
混合所有制不是为了国资压倒民资,或者民资压倒国资,而是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各种生产力要素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相互促进,理性共赢。由此,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应该是国资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绝对控股,否则又是一股独大,其他资本和生产力要素无法对国资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民营资本应在两家以上,股权合计应不少于国资比例;经营层和骨干技术人员也应持有一定比例股权,应通过期权方式从超额盈利中转化而来。
混合所有制不应存在于所有领域,而宜局限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电信、石油、种业等行业,以及核心金融企业。在这些领域已经成长为影响国家安全的民营企业,国资也应该可以参股(非控股)。对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供给充分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轻工业品等领域,国资应当退出。
另外一个不能参与“混”的是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本身很难盈利,要靠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来投入。现实中却存在另一种反向“混”法——民营资本市场化操作的医疗等企业,本来是按照市场需求提供超过基本保障的高级消费,却千方百计去获取医保报销的同等待遇。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基本公共保障和市场化消费的边界,是另一种形式的“浑水摸鱼”。
还有不容忽视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全民对于国资经营的监督和利益分享,这是一个同样重大的课题,而不能放任国资代理人将利益个人化和小集团化。这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1.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3.可通过强化国资审计和引入民营资本加强监督。
诚然,科学合理的混合所有制说易行难,现实操作中一定会遭遇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仅以国资划拨社保基金而言,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划归社保基金,迄今为止,仍未有一分钱划给社保。
总之,“全民所有制”也好,“混合所有制”也罢,如何有利于社会公众,关键看执行。
(摘自4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混合所有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来的,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近期以中石化宣布准备吸收30%的民营股份为标志,即将进入实操阶段。
然而,民营企业家对此颇多疑虑,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就30%的股权表示,这个比例对于民资吸引力不大:“我想民企进去会被它吃掉的,央企吃民企,你也拿不到控股权,你也没有话语权,就是出钱给它用而已。”
那么,混合所有制如何落实才能科学合理并取得共赢呢?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国资对民资出售、对外资“靓女先嫁”的翻版。对此习总书记有明确表态,他在两会时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牟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结果应该是 “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
混合所有制不是为了国资压倒民资,或者民资压倒国资,而是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发挥各种生产力要素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相互促进,理性共赢。由此,笔者认为,一个比较典型的混合所有制结构,应该是国资处于相对控股地位,非绝对控股,否则又是一股独大,其他资本和生产力要素无法对国资代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民营资本应在两家以上,股权合计应不少于国资比例;经营层和骨干技术人员也应持有一定比例股权,应通过期权方式从超额盈利中转化而来。
混合所有制不应存在于所有领域,而宜局限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比如电信、石油、种业等行业,以及核心金融企业。在这些领域已经成长为影响国家安全的民营企业,国资也应该可以参股(非控股)。对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供给充分的领域,比如房地产、轻工业品等领域,国资应当退出。
另外一个不能参与“混”的是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基本公共保障本身很难盈利,要靠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来投入。现实中却存在另一种反向“混”法——民营资本市场化操作的医疗等企业,本来是按照市场需求提供超过基本保障的高级消费,却千方百计去获取医保报销的同等待遇。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它混淆了基本公共保障和市场化消费的边界,是另一种形式的“浑水摸鱼”。
还有不容忽视的是,如何有效保障全民对于国资经营的监督和利益分享,这是一个同样重大的课题,而不能放任国资代理人将利益个人化和小集团化。这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1.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3.可通过强化国资审计和引入民营资本加强监督。
诚然,科学合理的混合所有制说易行难,现实操作中一定会遭遇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仅以国资划拨社保基金而言,早在2002年就提出了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划归社保基金,迄今为止,仍未有一分钱划给社保。
总之,“全民所有制”也好,“混合所有制”也罢,如何有利于社会公众,关键看执行。
(摘自4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