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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华委员:关于加大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力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6-26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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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相近领域的综合执法或跨部门综合执法。这为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专业分散执法体制,其最大特点就是“条条”色彩浓厚,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权往往都要明确一个具体的政府部门来实施,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制定一部法律,规定一项权力,设立一支队伍”。这种做法虽然对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却导致执法机构林立,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甚至执法扰民等现象突出。近年来,全国多个地方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突破口,陆续开展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地的改革在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交叉、多头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推诿缺位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还远未实现从改革的顶层设计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为了加大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力度,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方向。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关系,加快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是因地制宜创建行政综合执法模式。从各地实践探索看,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体制模式。第一种模式,大部制执法体制加综合执法与城管合署办公体制。第二种模式,大部制执法体制加新设独立综合执法机构体制。第三种模式,大部制执法体制加归并公安综合执法体制。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建议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进一步完善、推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行政综合执法模式。
  三是建立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建议成立国家行政综合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牵头抓总工作,协调处理行政综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同时,建议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与的行政综合执法争议调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综合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履职方面的争议事项,确保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