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的四个期盼
在农村调研中,粮农大户反映了他们的四个期盼:一是期盼粮食承包田相对稳定。出租给种粮的年租金比较低,导致农户不愿租给种粮的。种田大户迫切期盼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稳定粮食承包田,遏制恶性循环。二盼农业保险能为民服务。种粮大户期盼政府能重视完善农业保险,能在农业遭灾时为农民挡风遮雨。种粮大户还反映农村雇工缺乏工伤事故方面的保险。三盼粮食储备给予支持。建议市县储粮应发挥家庭农场的作用,政府批准少量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建造储备粮库。四盼提高政策透明度。许多惠农扶农政策,但种粮大户并不知晓。希望政府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作者:程炜,《人民日报》、民建中央、省委统战部采用)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11日下发《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该政策的初衷是帮助担保机构增加拨备、平衡税负,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担保能力,但在目前环境下,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反而加剧了担保机构现金周转困难。
建议:1、建议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并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2、允许担保机构在实际支付银行代偿损失时暂时税前扣除,待收回代偿损失后进行逐笔清算。3、建议国家统一出台政策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按照不同担保对象给予税收优惠或一定的财政补贴。
(作者:俞维力,全国政协、民建中央采用)
关于采取措施防止P2P平台“跑路潮”风险的建议
近期来,国内部分地方连续发生P2P网络借贷风波,如不及时出台规范的监管措施和具体严格的监管政策加以规制,不仅严重破坏了民间金融信用环境,亦可能危及国内金融稳定。
建议:1、加快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建议一行三会对各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施分类监管的思路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而同时要配套类似银行的资金托管方案业就要出台。要采取发放牌照的模式来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2、加快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3、加快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4、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信息透明度。5、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作者:江衍妙、阮晓琴,全国政协、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采用)
关于加强对地方债清理中“急刹车”和“一刀切”现象重视的建议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开展甄别债务工作。然而,由于《办法》要求完成债务清理的时间紧,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对债务清理采取“急刹车”和“一刀切”的办法。
建议:1、应设置地方政府债务清理过渡期。建议在清理地方政府债务时,应予以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防止因“急刹车”而引发的债务风险。2、应区别对待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建议国家在制定地方政府举债政策、限定额度、控制“三率”(债务率、负债率、偿债率)等问题上,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政策。
(作者:戴铭,全国政协、民建中央采用)
关于行政审批权连同审批配套权限一并下放的建议
省市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下放新的行政审批权限中,由于相应的配套权限未及时随审批权下放跟进,执行中出现新的“镜中月”、“水中花”现象。虽然项目建设审批权限下放,但配套审批权限未随同转移下放的话,审批未必因此提速增效。
建议:1、国务院在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审批制度下放应连同相应部门的配套审批措施一并下放实施,具体涉及部门配套事项应在文件中细化明确,以便有效指导部门和地方实施。2、国家发改委加快将已经和将下放的审批事项中涉及配套审批事项,与相关配套审批部门建立“部际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协调会议机制”,协调共同下放项目审批事宜,实现行政审批权限完整真正下放。
(作者:辛涌,全国政协、民建中央、省委统战部采用)
关于建立民主党派成员个人相关(或重大)事项互通机制的建议的建议
各党派在组织管理中存在漏洞,即当党派成员个体发生重大事项时,由于党派成员所在单位与成员个体所在党派组织相关通报制度缺失,其所属组织往往是最后知情的,工作难免陷入被动。
建议:1、建议各党派成员所在单位与党派成员的相应基层组织建立党派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互通制度。2、各级公检法 、纪检等中共相关组织机构,应建立党派成员(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社会团体)名录库,当发现所涉(案)人员为党派成员时,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或涉密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党派组织进行通报情况。 3、中共统战部门应该建立党派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通报制度。4、各民主党派在建立成员相关(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必须做好其组织落实工作。
(作者:李福勇,民建中央采用)
关于及早采取措施防止企业失信行为被“复制”扩散的建议
当前企业信用风险持续暴露,最近调研发现,除跑路逃匿、刑民交叉等“传统”方式以外,出现一些新手段、新特点,亟待引起重视并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遏止,防止个别企业失信行为,由于极易操作,被“复制”扩散。调研发现,近期企业逃废债的四大“虚”招: 一是“巧立名目”,虚设固定资产租赁关系悬空债权。二是“挖渠分流”,虚设其它债务事项参与资产处置分配。三是“暗度陈仓”,虚构投资或转让交易借道转移资产。四是“断臂求生”,虚假离婚或分立企业提前分割资产。上述逃废债“虚”招具有隐蔽性强,极难发现;表面合法,举证困难;操作容易,极易效仿;参与方多,案情复杂等特点。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及早采取措施,防止个别企业失信行为,被“复制”扩散,对信用体系造成更大危害。
(作者:童良军,民建中央采用)
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近年来,受金融风波影响,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解决破产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已经8年未修改的《破产法》难以适应破产案件审理实际需要,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过长。二是管理人制度不完善。三是债权人的救济权不明确。四是对破产企业股东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周密。
建议:1、完善人民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确立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2、完善管理人制度。修改《破产法》关于破产人的相关规定,同时,应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时人员的组成比例。 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和权利规定。四、完善破产企业股东(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规定。
(作者:郭伟林,民建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