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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晓端代表: 关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08 1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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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以来,我国金融风险有所增大,金融领域各类风险事件总体呈现高发、频发态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2016年重要工作之一。“十三五”期间,要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的合规共享应用建设。通过信息共享,带动监管力量的协同与联动,有效封堵金融风险防控漏洞。
  一、当前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
  信用信息共享旨在把分散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以准确评估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与风险程度,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控提供重要依据。
  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全面建成,为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效率和监管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行业监管信用数据库建设持续推进,海关、法院、公安等部门已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不少地方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正在探索推进,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与共享。尽管国家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基础性工作,但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建设与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尚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造成金融风险防控漏洞。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散落在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借贷行为信用记录、税务部门有纳税记录、公安部门有违法犯罪记录、证券交易系统有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电网公司有电费缴纳记录等等。但目前这些信用信息在行业、部门、区域之间是割裂的,互不共享。这种信用信息分散、封闭、孤立的局面,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造成金融风险防控出现较大漏洞。如一家企业有大量贷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处于贷款正常的信用状态,但实际已经欠薪、欠税和申请境外居住权,仅凭孤立的信息,无法对该企业作出恰当的风险评估。
  (二)线上信用信息缺失,不能全面评估金融信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网上融资,线上金融信息也被大量创造。如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信息,2015年P2P成交量达9823.04亿元,这其中产生了大量的信用数据,但由于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的信息数据记录,而没有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线上信用信息对主体的信用评价的重要性在不断增强,仅凭线下传统的信用信息,不足以完全评估主体的信用情况。
  (三)金融征信系统管理局限,数据资源优势难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采用全国统一数据库模式,管理权限受到严格层级限制。人民银行各征信分中心既不能直接导入地方信用数据,又不能向地方政府开放,在与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上受到严格限制,既浪费了数据资源优势,又不能满足地方对信用的综合化需求。
  (四)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障碍多,各种因素制约信用信息共享。地方政府为防控区域金融风险,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需求日益强烈。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必须要以完备的行业监管信用数据库做基础。但目前来看,行业监管信用数据库建设参差不齐、标准不一、开放度低;同时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专业的管理机构,各种因素制约着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五)法规制度缺失,信息共享机制不顺。法规制度的缺失使得信用信息在采集、披露、使用、共享、保护和监管等各个环节缺乏法律依据,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的建议
  为切实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网格化。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涉及巨大的资金投入、不同部门信息化水平的一致性建设等,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建议国家采取以行业监管数据纵向采集,地方政府横向整合行业数据为模式,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务院层面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协调推进行业信用数据体系建设(即纵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行业内部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监管信用数据库建设,实现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高效共享。国家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系统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横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在一定区域内的各类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制度保障。目前协调各部门,推动信息开放与共享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最大困难与障碍。应从法律高度,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明确各部门特别是金融、工商、海关、法院、公安、税务、人社、质检、环保、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集、整合与使用信用信息创造制度条件。
  (三)推进金融征信系统整合管理,提升区域分中心的功能。国家要注重加强金融征信系统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推动线上线下信用信息数据的整合,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此基础上,要给予各级分中心更多数据管理功能,强化区域征信分中心与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融合,提升征信系统服务地方的水平与效率。
  (四)推进信息源的协调联动,压缩金融风险防控漏洞。因受制于信用信息之间行业、部门割裂,缺乏权威统一的信息数据采集、整合、发布平台,目前信息源之间缺乏联动,进而导致金融风险出现较大漏洞。建议国家参照不动产登记局组建模式,指导在县级及以上城市设立公共征信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公共征信机构与各行业后台信用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及时协调各部门的协同联动,扎紧篱笆,堵住漏洞。
  (五)加快制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由于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导致信息整合、关联、共享的成本很高、困难大。为此,政府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信用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共享通用性、标准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