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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18 1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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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建省委会课题组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四个全面”总方略开启了中国政治、经济、法制和社会建设的新征程。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作为政治协商的核心主体之一,参政党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参政党的协商能力是影响政治协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不断提升协商能力,参政党才能实现从协商“载体”向协商“主体”的角色转换,真正发挥协商民主建设主力军的积极作用。
  一、协商民主相关理论基础
  (一)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
  英文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汉语曾被译为商议或商谈民主,后通译为协商民主。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是指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公共协商参与决策的一种民主模式。其兴起是对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化冲突和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困境的回应,是行政领域民主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通过多年探索,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初步形成了五种主要的实践形式:政党协商、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协商、大规模协商大会(或称21世纪城镇大会)等。在多党制的西方国家,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之一。
  比较和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对于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在中国有着更早的历史。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即有关于“仁民爱物”、“民胞物与”、“人人皆可为尧舜”的思想传承。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由西方国家“舶来”的,是近代中国政党政治长期演变的结果,是中国各先进阶层、各民主党派、团体及民主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探索、建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作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协商民主在中国走的是一条从实践到理论,在实践中提炼和建构理论体系的道路,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获得了蓬勃发展,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愈加成熟。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也顺应形势,在党内文件中做出了相应的表述。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将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明确提出来;2012年中共十八大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5年2月,中共中央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营造从中央到地方重视民主协商的氛围做出布局。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分为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等。从目前的实践看,民主协商和参政协商较其他几种形态的协商民主发展更为成熟。政党协商是伴随着我国政党制度的探索、建立、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协商民主形式中最成熟、最重要的协商形式。以八个民主党派为代表的参政党是我国政党协商的重要主体,在推进当代中国政党协商民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协商民主建设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在中共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基础上,逐步提出并形成的。既是重大战略布局,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确立了新形势下执政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是参政党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的战略指引。“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中还蕴含了对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部署: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而且包括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其中,经济建设是中心,政治建设是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能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体制改革和执政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协商民主的广泛开展,特别是政党协商的不断完善,也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体制改革。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民主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协商民主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全面从严治党有赖于民主监督力度的加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2017年还将出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党内法规,这无疑会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
  因此,在新形势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加强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建设,既是政治、经济、法制和社会建设新形势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确保执政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参政党协商能力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
  协商能力是民主政治主体就其关心的问题促进公共协商的社会能力。它不但是参政党政治能力的核心要项之一,也是各民主党派有效履行参政职责的基本保证。同时,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主体,参政党协商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现方式上看,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往往体现为通过对话、讨论、沟通、辩论、协调甚至妥协等手段表达所代表利益群体的立场、观点和诉求,最终达到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
  从组成结构上看,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实际上是将多种能力集合在一起而体现出的一种综合能力。结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质和我国参政党的协商宗旨,本文认为,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形成要素主要有四个,即:政治把握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动员能力。政治把握能力是实现有效协商的基础,民主党派在决策参与中能否具有较高的政治把握能力,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理性协商和政治共识。在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各民主党派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在谈判、协商、对话、沟通的基础上,达到均衡和互利的理性抉择,对维持协商民主制度的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价值。理想的协商目标是达成理性合作下的政治共识。在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背景下,民主党派要提高政治协商中提出真知灼见的参政能力,就必须高度凝聚与执政党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达成的理性共识,牢固确立党派的利益代表意识、全局意识以及政党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把握能力,才能在协商中发挥实质主体作用,而避免使协商合作流于形式。此外,参政党的协商能力还受到各党派的组织动员能力、议题选择能力、调研能力、意见表达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四、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实际状况与问题分析
  (一)参政党的协商能力与效果
  我国的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协商有没有实效,一是看是否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二是看是否引起党政领导重视和关注;三是看是否进入党政决策环节、影响决策直至转化为决策。在各类参政议政和协商活动中,参政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效果历年都有非常卓著的表现。在大政方针及中共重要文件的征求意见协商中,民主党派意见的采纳量都占据了可观的分量,以中共十八大报告为例,其征求意见稿吸纳的党外人士意见占比将近7.7%;十一届政协期间,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1347件,其中民主党派中央的集体优秀提案有54件;2014年,各民主党派中央积极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意见建议114件,其中102件得到中央领导的批示,充分体现了参政党较强的协商组织能力。
  (二)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1.党派的协商组织管理能力不够。
  党派成员参与民主协商的组织管理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设置和人员分工安排。目前,多数民主党派的专职部门建设尚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协商任务对其组织能力的要求。受到机关编制的限制,浙江省各民主党派的省直机关专职人员一般是二三十人,到了市一级的机关就只有几个人。他们需要承担大量的组织、宣传、调研、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工作。随着各种协商活动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协商内容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协商工作的组织难度越来越大,人手有限的专职管理部门大多为繁重的参政议政任务所困,处于被动应对、甚至临场救急的状态,更多地是在扮演提案、建议的搜集、中转角色,难以有余力在提升协商质量方面起到有效的主导作用。
  2.党派的协商动员能力不强。
  首先是发起协商议题的社会动员能力不强。大多数时候是在执政党、人大立法部门或政府部门提出协商议题后,被动地参与协商,导致参政党在协商中对议题的把握不够透彻、提出的建议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其次是动员党内成员参与协商的能力也有待加强。很多政党协商、政协协商和专题协商活动都只是党派中的主要领导、政协委员或少数精英成员出席参加,每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常由党派领导带队负责,调研活动中,领导参加的多、会员参加的少,致使在大多数普通成员看来,政党协商、参政议政是于己无关的活动,既不知情、也无缘介入。
  3.协商意见的转化效力不高。
  实践中,虽然每年各党派都有大量的提案被立案或交办,但真正发挥效用的比例却很低。一方面源于民主党派成员的参政程度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在政府部门担任实职的成员比较少,决策权限有限,在专题协商调研中,如果不能得到有关权限部门的配合,掌握真实信息和协调咨询的渠道有时不易打通。
  另一方面,各民主党派征集提案建议的模式也有待改进。浙江省各民主党派大多采用“课题立项”的模式组织参政议政,党派成员通过“申报选题-论证评审-课题立项-提交报告-课题结项”的程序参与建言献策。这种提案组织模式确保了提案征集工作的常规化、程序化,但是这种模式只能用于定期召开的政协协商和例行协商会议的建言准备,而不适用于执政党或政府部门发起的临时协商。
  4.协商议题的代表力不突出。
  界别代表性和协商议题的特色性是参政党在民主协商体系中的重要优势。然而,随着各民主党派的新成员发展趋同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党派之间的界别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参政协商的领域逐渐转向宽泛化,界别代表性则趋于弱化。各民主党派关注的议题交叉重叠,导致重复调研、资源浪费等低效率协商。
  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参政党协商能力的建设思考
  (一)不断增强政党意识和政治共识的凝聚力。
  政党意识和政治共识是参政党协商能力建设的思想保证。新形势下,政党意识的提升有赖于着力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党内成员党性教育和理论素养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加快党派界别内优秀成员的补充发展,保持政党的主体代表力。政治共识的凝聚要求参政党建设中着力夯实三个基础,一是夯实政党成员对本党派政治目标、政治纲领和政治职能的认同基础,不忘本色,在政治协商中优先选择体现本党界别特色的协商议题,在意见表达中坚持政党特色和代表性主张;二是夯实党派内部团结协作、集体精神和大局意识的氛围基础,增强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政治协商的集体行动意识;三是夯实党派成员履行参政党职能的能力基础,尤其是面对重大政治事件及时、鲜明地表达政治态度的能力,深度参与政治协商的能力,理性表达民意诉求的能力等。
  (二)健全规范的协商工作管理机制。
  现阶段,各民主党派内部应加强政党协商工作的有序运行管理,在部门分工比较细的省一级党派机关,应首先明确政党协商活动的分管部门,最好是统一由参政调研部门组织、协调和安排。借鉴政协协商提案的组织程序,将协商形式、时间都已经固定下来的制度化政党协商、重大事务的例行性协商活动等,列入参政议政职能部门的常规性工作项目,定期发布协商议题征集信息,召集协商活动准备会议,广泛征集协商意见建议。对于由不同系统发起的专题性政党协商活动,可以根据议题分配给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作为协商信息搜集、对策准备的主要承担者。同时,着力加强专业委员会建设,加强党派主要领导与专委会以及基层组织的联系制度,健全党派上下级组织参与协商工作的协调机制,提高应对各类临时协商的资源调动能力和决策建议能力。只有通过规范的协商组织管理机制建设,才能有效增进政治协商的组织化和有序化水平,确保协商工作的成效。
  (三)提高党派的协商组织和动员能力。
  一方面,必须尽快完善各类政治协商活动的集中管理机制,统一政协协商和政党协商的前期预案准备程序,健全党派内部意见、建议征集制度,形成政治协商议题的提前发布、征询惯例,充分发挥多种媒体平台功能,畅通协商信息的内部沟通渠道。另一方面,还需不断创新参政议政的激励方式,增强协商动员效果。民主党派成员在各行各业岗位上都有自己的事业归属,他们提出建议的视角大多基于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参与政治协商的动力更多来自于改进工作的愿望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能够让他们产生一定的价值满足感。故此,在协商激励方式上,除了以往的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手段以外,向党派成员发布协商建议的追踪反馈信息,邀请参政议政积极分子列席政治协商活动,不但有利于加固与广大成员的参政联络纽带,而且能够起到更高层次的协商激励效应,激发党派成员更大的协商参与愿望。
  (四)增加党派成员的协商锻炼机会,增强协商主动性。
  调研中发现,参政党之所以较少发起主动协商,主要的原因在于协商的参与者多为党派高层领导,受繁忙公务所累,领导难能有精力部署主动协商活动,而党派的普通成员由于缺少协商经验,大多不具备提出主动协商议题的能力。因此,将政治协商从少数人行为转变为集体行动,扩大党派成员参与协商活动的覆盖面,是提高党派协商能力的必由之路。今后,需大力加强对党派参政议政骨干力量的储备、选拔,重点培养提案建议积极分子、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学者、在政府部门有任职或挂职经历的后备干部、有较强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家等优秀党派成员的协商能力,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协商锻炼机会,从而逐步扩大协商范围,在民主党派成员中形成主动协商的集体意识。
  当然,参政党协商能力的提高不只在于政党自身建设的加强,还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健全政治协商的体制机制,使参政党有更多的协商参与机会,拓展协商深度,得以在更广泛的政治生活领域中发挥民主协商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