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公信力的阳光照进每个人的心中
——金克明委员的大会发言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5:49
|
作者:
张辉张高平案(简称张氏案)已经尘埃落定,但从2003年到2013年,10年的申冤之路,深深触动了大众心中最敏感的神经。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发生张氏案?怎样才能避免冤案发生?大家的关注,道出了对司法公信力的强烈呼唤,反映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得到伸张,社会安全稳定也难以得到保障。张氏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时间的代价,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尤其应从司法制度层面进行理性思考和探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在过去五年中浙江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中对防范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有新的工作亮点。一是浙江法院依照最高院、司法部出台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开展“三项规程”全国试点,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推进类案裁判标准指引,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实施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升,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推行警察出庭做证制度,以警察出庭作证为“撬板”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在乐清法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会,向全省基层法院推广“乐清经验”。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比较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证问题,尤其对于防范刑讯逼供意义重大,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引导警察树立依法、规范侦查的观念。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2014年启动试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诉讼制度、非法干预审判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一步步地封堵了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张氏案深深告诫我们,为实现“绿色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坚定信心,扎实推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应从“刘关张桃园结义”关系向“魏蜀吴三足鼎立“的制约关系转变。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程序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强调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诉讼递进关系。审判不应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在张氏案中,当地公检法人员此前评价“女神探”,“经她把关的案子我们放心”,这对人不对事的评价严重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人员应当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利救济和“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的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按照司法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规划,积极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确定法官员额,合理设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比例,明晰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完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建立和完善相关改革的配套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将我省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导火索”,只有牢牢坚持疑罪从无,才可能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为终极防线,摒弃“公安做饭,检察送饭,法院吃饭”的旧套路,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
五、强化程序正义。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详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参与人发生偏差、错误的机会,保证正义的实现,并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六、坚持有错必纠。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应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严格杜绝审查人员的推诿应付;对确有冤情的申诉,依法及时审理。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张氏案再审得以纠正,就体现了浙江法律人有错必纠的决心和担当。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发言人系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得到伸张,社会安全稳定也难以得到保障。张氏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时间的代价,值得全社会深刻反思,尤其应从司法制度层面进行理性思考和探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更好地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在过去五年中浙江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中对防范冤假错案,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有新的工作亮点。一是浙江法院依照最高院、司法部出台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开展“三项规程”全国试点,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推进类案裁判标准指引,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实施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升,庭审实质化改革取得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推行警察出庭做证制度,以警察出庭作证为“撬板”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在乐清法院召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会,向全省基层法院推广“乐清经验”。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比较有效地遏制非法取证问题,尤其对于防范刑讯逼供意义重大,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引导警察树立依法、规范侦查的观念。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2014年启动试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诉讼制度、非法干预审判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打出一套有力的“组合拳”,一步步地封堵了冤假错案的制度漏洞。张氏案深深告诫我们,为实现“绿色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必须坚定信心,扎实推进,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一、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公检法应从“刘关张桃园结义”关系向“魏蜀吴三足鼎立“的制约关系转变。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程序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强调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诉讼递进关系。审判不应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在张氏案中,当地公检法人员此前评价“女神探”,“经她把关的案子我们放心”,这对人不对事的评价严重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人员应当在我国宪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强化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全面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权利救济和“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的作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按照司法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规划,积极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确定法官员额,合理设置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比例,明晰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业绩的综合考评,完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建立和完善相关改革的配套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将我省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
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有、有罪推定,往往是冤假错案的“导火索”,只有牢牢坚持疑罪从无,才可能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疑罪从无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侦查终结发现疑罪的,不应当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发现疑罪的,不应当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为终极防线,摒弃“公安做饭,检察送饭,法院吃饭”的旧套路,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把好疑罪从无的最后一关。
五、强化程序正义。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详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参与人发生偏差、错误的机会,保证正义的实现,并且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六、坚持有错必纠。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应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严格杜绝审查人员的推诿应付;对确有冤情的申诉,依法及时审理。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张氏案再审得以纠正,就体现了浙江法律人有错必纠的决心和担当。
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发言人系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