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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会史微课堂·第8课 民建成立时的政治主张和领导机构
发布时间:2019-03-13 0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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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建成立时的国是主张,概括起来就是要求民主,要求建设。
    《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民主建国会“以团结各界思想进步行动踏实之分子,合力推进民主政治,并以互助方式发展各种有利建国之事业为宗旨。”
    《民主建国会政纲》把民有、民治、民享作为民建的最高理想,“认定民治实为其中心,必须政治民主,才是贯彻民有,才能实现民享。”主张必须实行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实行有民主的经济建设计划,全力培养民族资本。
    《民主建国会成立宣言》具体地阐述了民建的政治主张。提出以民主和建设为宗旨,“推进民主、反对独裁,争取和平、反对内战,要求建设、反对破坏”,以及“世界要和平,国家要民主,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公平,教育要普及,文化要繁荣”的政治主张。如今这“六个要”镌刻在重庆民建成立纪念碑上。
    《民主建国会组织原则》对民建的组织制度作了规定。主要特色是:“不采取领袖制,会务分工负责,重大事宜,以合议制决定之。”“现有上层组织,为临时性,俟全国各地分支会组织完成,再行由下而上之选举,以决正式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成立大会选出胡厥文、章乃器、黄炎培、胡西园、施复亮、孙起孟等37位理事,李组绅等19位监事。后于12月19日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上,选举胡厥文、章乃器、黄炎培、胡西园、施复亮、吴羹梅、李烛尘、杨卫玉、孙起孟、章元善、黄墨涵为常务理事。12月20日召开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秘书处、财务组、会员组、分支会组、言论出版组、技术研究组、事业推广组、对外联络组等办事机构,明确了相应负责人。其中,秘书处主任孙起孟,会员组主任章乃器,言论出版组主任施复亮,技术研究组主任胡厥文。
    民建成立以后,为了扩展会务,开始着手地方组织的建设。1945年至1949年间,先后在重庆、上海、港九、北平等地建立了分会,在武汉建立了地下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