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促进浙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总体而言,浙江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如何进一步优化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优质创新生态,实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换,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存在的问题:1、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2、技术成果与实际需求“两层皮”的现象仍然存在。3、目前政策着力点在“转”不在“化”。4、专业服务机构及技术人才缺乏。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建议:1、进一步深化改革,去除阻碍技术转移转化的藩篱。2、推动研发面向市场,夯实科技成果转化第一公里。3、进一步完善科研院所科研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4、进一步精准施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5、创新机制,加快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民营化。6、加大力度,大量培养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作者:郭吉丰,杭州未来科技城创新研究院院长)
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若干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职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和历史欠账,高职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学历证书与职业证书的互不融通,大国工匠精神的缺失。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建议:1、借鉴英、澳职教特色,建立国家资格框架。为解决书证分离两张皮问题,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发现代资格框架,提升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并推进终身学习。2、吸收德、新职教经验,培育新时代大国工匠。净化工匠精神培育的文化环境,优化工匠精神培育的制度保障,借鉴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学习新加坡将高职院校技能型就业班级按工厂模式办,让学生通过生产学到实用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团队精神和责任意识。
(作者:郑亚莉,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
关于如何规范自媒体侵犯著作权的若干建议
当前,自媒体可以根本不用采访、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地采用传统媒体采访的内容。如果放任自媒体不花成本得到官媒费尽力气采访的信息,将极大造成官媒的失血,从而影响整个宣传战线的稳定,最终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建议:1、在国家层面,对于官媒与自媒体要有一个合理定位。2、面对新生事物以及随之产生的新问题,应该迅速出台法律,厘清边界。3、在现有法律界线未清晰之前,司法部门谨慎过早介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一方面,加快法律界线的界定,另一方面,要警惕随着舆论发酵,司法部门提前下场,为后面的界线界定人为制造难题。
(作者:汪恩民,中国新闻社浙江分社总裁助理)。
关于大力推动浙江科创企业上市的建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该举措是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布局新经济领域的难得机遇。我省理应抓住这一重大举措的政策红利,推动我省科创企业上市做强高质量发展。设立科创板的意义重大。为加快我省科创企业上市,建议:1、尽快建立科创企业培育板;2、政府引导、市场参与,专门设立省科创发展母基金;3、充分发挥浙大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促进新兴符合科创板条件的企业快速成长,为科创板源源不断地输送上市项目;4、完善省、市、县联动机制,推动科创企业上市;建立科创企业上市督查评估机制。
(作者:陈越孟,民建省委会副主委、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
目前,包括个人信息安全在内的网络空间安全整体形势非常严峻,信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新技术新应用加大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第三方对数据广泛越权使用。3、数据保护针对性不强,未分行业对待;信息安全技术门槛高,老百姓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和建议:1、加快推进及落实网络安全法及配套制度规定的落实。2、多部门联合打击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方职责及考核方法。3、明确相关方职责,“三权分立”,加强第三方对数据安全和使用的监控。4、从技术手段上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5、加大自主可控大数据安全技术应用,促成数据安全流动和交换。6、加强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普宣传。
(作者:范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问题滞后亟需完善
化妆品是日用品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和影响力较大的产品,也是与消费者联系紧密、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消费品,化妆品生产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然而,由于多重管理等历史因素,我国化妆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最为突出:缺少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强制性规范;处罚计算标准可操作性差、力度较小,缺少震慑力;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原则不合理,增加企业负担。为此,建议:1、国家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规范、处罚力度;2、在法律法规的罚则中,改变计算“违法所得”为计算“货值”;3、修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规则,为企业减负。
(作者:辛涌,民建台州市委会专职副主委;徐萍,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停止向三孩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在此,建议对对生育三胎不再处罚,理由如下:二孩政策放开已三年,但人口并未实现明显增长。“鼓励二胎,狠罚三胎”的矛盾境况同时出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自由裁量权过大。综上,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应充分的发挥其调控功能,因时而异、因地制宜,且2018年人口增长率无疑将出现负增长,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征收三孩社会抚养费也系本末倒置。为此,建议:根据现实需要作出调整,迅速取消对三孩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取消对生育夫妻的其它制裁措施。
(作者:樊德珠,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建议配套新公务员法有关职级职务晋升制度设计 确保连年获优干部工资级别与职级晋升同步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这一规定所能依据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该文件在“职级晋升条件”中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工资级别”,工资级别晋升与职级晋升不同步、有时间差。这势必将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为此,建议相关单位或者采用将工资级别与职级晋升脱钩,或者对于年度考核每获优一次,在原有的任职年限提前半年的基础上,在工资级别的年限上获减3个月,即连续4年获优即可获减1年,以确保工资级别不会成为连年获优干部晋升的“绊脚石”。
(作者:郑仁娇,民建台州市椒江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郑仁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