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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从制度建设着手
发布时间:2009-12-08 1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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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水土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它牵动着“三农”的方方面面。然而,它也一直被视为中国金融改革中“最难啃的骨头”,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指明了方向,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作出新的战略部署,为“三农”发展带来又一次的历史性机遇。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国家一再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调金融机构要支持“三农”。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拉开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序幕;2005年5月,央行明确4省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成立7家小额信贷试点公司;2006年12月底,邮政储蓄银行挂牌,主要定位于服务农村金融;2007年10月,村镇银行等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2008年5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四类农村金融机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实施,使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已大为改善,但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最薄弱环节。
首先,农村金融制度相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一方面,农业贷款和乡镇中小企业贷款不足,导致经济体的发展陷入“贫穷陷阱”,不仅使贫困恶性循环,而且将使农业的产业态势逐渐弱化,更严重的会加大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难度。另一方面,“贫血”的农村经济还在继续向城市“输血”。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农村金融空洞化,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在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匮乏的同时,却存在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大规模转移,这暴露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
    其次,农村金融体制本身的不完善性与不合理性。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不同时期农村金融体制有不同的体制政策,但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具有浓厚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色彩,遏制诱致性制度变迁,使得内生于广大农村融资活动中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和制度不能得到合理的演进和正常的发展。其结果就是,农村金融的有关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改善,甚至引发了制度需求和供给不均衡的加深,即农村金融市场外生性的融资制度供给不断萎缩,而内生性的农村融资需求反而不断增长并且呈现多样性和层次性。
    第三,农村金融存在机构网点少,服务质量差,资金外流严重等问题。随着国有大银行不断从县以下撤离,农业融资规模增长缓慢,成为一道多年未化解的难题。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仍不很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另一方面,农业和农村信贷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1993年以来,我国农业信贷规模占全国信贷规模比重在3.1%和5.3%之间,这期间,农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93年为19.7%,2007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达到11.7%。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农村金融制度发展的滞后性。同时,在当前农村金融制度下,农村资金回流城市、农民贷款难、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信用环境不好、资产质量差以及抵押担保物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二、发展农村金融需要从制度建设着手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责任和分工不清晰;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改革出现离农倾向、涉农服务能力减弱;农村民间金融缺乏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育迟缓;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方式进展缓慢,满足农民贷款需求与化解金融组织风险的矛盾依然突出等问题,《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新概念和发展现代农业金融的新措施,并明确提出将农村金融列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视。
    (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尽管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已初具规模,多种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相对建立健全。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原因,需要大量的微小金融机构深入农村腹地,因此,《决定》进一步明确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力发展以服务农村为主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各类资本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探寻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在加快推进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的同时,积极培育民间信贷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倡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以缓解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现状。从而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农村金融资金供给。
    (二)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体现在政策方面,政府将会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等一系列金融支农政策;其次体现在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上,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明确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从而从政府层面上实实在在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拓宽农村资金来源渠道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化,农村金融的风险也随之进一步增大,因此,风险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决定》提出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则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非法集资,从而确保各项支农金融服务稳健发展。
    (四)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抵押方式
    《决定》提出要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这里的“农村信用体系”就是指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多种担保形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当前由于土地集体所有使得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农户的有效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决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由于正式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各地担保机构数量少、形式单一而造成的贷款难问题。
    《决定》中关于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农村金融政策的倾斜性都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金融的重视和将其积极落实的决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等,这些方面的改革都需要配以相关金融服务。如果农村金融服务跟不上,农村改革的步伐必然受到限制。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相信将会有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支持。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