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20年3期
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2020年3期
我的位置:主页  > 2020年3期
陈爱珠代表:让母乳代用品监管有法可依 有标准可循
发布时间:2020-11-12 17:06:20
  |  
作者:
        据调查统计,2018年选择纯母乳喂养的婴儿母亲比例为49.05%,2007年这一比例为52.4%,反映了母乳代用品销售市场的蓬勃发展,而近期发生的“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奶粉”事件,暴露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制度缺位问题。 
        一、母乳代用品经营监管法律缺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在2017年被废止后,母乳代用品销售领域出现法律上的空白。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曾通过官网发布《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新规在征求意见后就再无下文。 
        二、监管标准不健全。领域的标准繁杂,既有中央标准又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如有关特医奶粉方面的标准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过多的标准会使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时遇到更棘手问题。 
        三、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原《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特医奶粉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生产销售者宣传、广告方面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内容,但对于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内容却只字未提。虽《食品安全法》已经有规定相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可过轻的责任成本的规定,社会效果并不高。 
        四、监管部门权能分散。我国食品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把食品分为生产、流通、消费等监管环节,各部门再依据相应法规负责监管具体环节,分段式监管容易产生监管盲区。 
        为此,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保障。首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在母乳代用品销售问题不断的当下,急需出台《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填补空白,使监管部门执法监督有法可依,处罚有章可循。其次是惩治违法行为的需要。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亦需要,加紧出台管理办法,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行业禁入等条款。 
        二、健全科学标准体系。政府部门应当整合原有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科学、实用性的母乳代用品标准,提高监管手段。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动态化更新标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便可及时纠正和控制,为母乳代用品食用标准提供一个客观的唯一的依据。 
        三、构建权责一致的追责制度。建议建立监管人员与监管机构双罚制度,追究失职监管的政府机构与公职人员双重责任,不能只停留在对公职人员处罚的层面。 
        四、集中监管主体。2017年《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废止,目前监管面临无法可依局面。因此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原本属于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的职权归于统一,由专门的机构行使。对母乳代用品在内的特殊食品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平阳县基层委员会副主委、鳌江镇联南村村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