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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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发布时间:2011-03-10 10: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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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务院颁布的“新36条”,预示着微型金融机构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了,但民间资本进入微型金融机构需要解决好以下两个重大问题:
    一、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一是要严格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只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村镇银行。二是要严格遵循“无限责任”原则。即由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的村镇银行,只能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其董事长与执行董事必须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事的和刑事的)。三是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继续走专职放贷金融公司的道路。四是要追求“低风险”,切实“严监管”。
    二、充实县域监管力量,调整监管体系。针对目前县域金融监管力量薄弱的现实,建议在各省(区、市)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同时,中央要对其进行检查与“再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担当此任务。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00期,作者:王懿栋、尹继群,省政协、民建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