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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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建》
201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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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集萃
发布时间:2011-09-16 1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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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城镇集体企业急需政府出台改制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地的城镇集体企业虽然进行了改制,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改制停滞不前,由此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建议政府出台《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指导意见》,并明确以下几点:
    1.明晰企业产权。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权。2.规范改制程序。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公开交易等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3.正确处理剩余资产。《指导意见》需明确经界定产权属国有的集体企业资产由国资部门收回,作为集体企业改制调节资金。4.保障职工基本利益。涉及职工经济补偿费用、应交养老保险金、应交医疗保险金等费用,原则上由企业集体资产变现支付。5.加强政府推动指导。明确集体企业省级管理指导服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快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工作。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1期,作者:辛涌、卢卫平,民建中央采用)


我省众多辛亥革命历史遗迹散落各地有待挖掘保护

    今年10月10日是辛亥革命100周年纪念日。浙江应积极筹备相关纪念活动,以体现我省在辛亥革命中的独特地位。建议:
    1.在杭州筹建“辛亥革命纪念公园”。杭州上城区金钗袋巷一带曾是明清时期的巡抚督察院,此处还是辛亥革命浙江首义之地,建议政府尽量保留和抢救这些文物古迹,并在此筹建“辛亥革命纪念公园”。2.为秋瑾烈士墓增添历史原貌元素。复原一个完整的英烈纪念体,还真实的历史于英烈。3.将散落在外的革命烈士墓地集中安放在浙江省辛亥烈士陵园。在尊重和听取后人意见的基础上,搜集散落在浙江各地未得妥善维护的英烈墓,集中安放在杭州龙井路浙江省辛亥烈士陵园,以方便后人缅怀和祭奠,供人瞻仰。4.政府相关部门整合在杭的辛亥革命历史遗迹,纳入中小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此外,也可邀请台湾有关人士和在浙各地光复中涌现的辛亥革命领袖及英雄人物的后裔参加纪念大会。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3期,作者:郭清晔, 省政协采用,一位副省长批示)


消除“不闹不解决”现象坚持法治原则维护稳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加速转型,各种社会矛盾也加速呈现。“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把“闹”作为有效方式的无理无法上访行为也有不少,建议:
    1.面向基层群众,建立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保证群众的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完善利益诉求渠道,尤其是申诉渠道。2.优化和改进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向群众公告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行政流程和法律程序,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照法定程序办事。3.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关键在领导坚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坚持依法办事。4.加强对全体人民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唯法维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媒体宣传,强化群众“唯法维权”的意识,启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无理者知道又闹又吵是徒劳的。5.在我国《信访条例》的基础上,组织法律专家编写《社会矛盾依法行政手册》。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4期,作者:金克明,民建中央采用)

对规范建筑业造价咨询审计市场的建议

    目前建筑业的造价咨询审计市场较为混乱,存在不少问题。为规范建筑业健康发展,建议:
    1.取消招标控制价,设置招标参考价。鉴于招标控制价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建议取消招标控制价,设置招标参考价,对高于招标参考价的中标项目,可以由业主复核其中标价格,并确认其合理性后确定为中标单位。2.取消造价咨询企业追加收费方式,全面提高咨询项目的基本收费。当前,造价咨询企业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建议取消追加收费方式,全面提高咨询项目的基本收费,改变造价咨询企业以追加收费为目的的恶性竞争。造价咨询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由施工企业及全社会共同监督,确保咨询企业业务水平。3.限制审计时间,简化审计手续。规定造价咨询单位审计期限和业主单位最长结算期限,以免造价咨询单位和业主相互推诿,无限期拖延工程款。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5期,作者:张建国, 民建中央采用)


加大力度治理企业“两本账”现象

    目前企业出于偷骗税和获取其它非法利益的目的,建立“两本账、多套报表”的现象较为普遍,亟需大力整治。建议:
    1.通过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控制企业现金流。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部分条款。将货款支付方式作为发票开具、抵扣和列支的前提条件,增加建立“两本账”的难度。2.建立银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征管效率并降低信贷风险。首先,企业提交给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料应先经税务机关确认。其次,由金融机构定期向税务机关移交POS机消费清单,防止利用POS机非法套现。3.建立只能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全面监控。建立重大经济信息备案通报制度,加大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监控力度。探索建立纳税人综合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并根据权限提供给各职能部门。4.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大对会计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控管理,通过法律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7期,作者:方肖川, 民建中央采用)


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及建议

    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还存在如下困难:一是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相对薄弱,二是布局合理的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规划难以顺利实现,三是产销关系脆弱,难以形成完整的农产品供应链,四是大部分农产品没有包装、没有品牌,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建议:
    1.重视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组织出台地方配套政策。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2.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实施农产品标准,对不同类别农产品的分级、包装、标签、储运、购销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让消费者吃得安全、用得放心。3.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功能。4.打通现代农产品流通链条。优先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5.培育扶持几家市场占有率高的全国性农产品龙头企业。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及农产品保供稳价的调控功能。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71期,作者:马梅芝,民建中央采用)


建议尽快推进“连家船”渔民上岸安居

    浙江省共有连家渔船3072艘,涉及3200户、11303人,分布在湖州、嘉兴、金华、杭州、丽水和衢州6市的23个县(市、区),“连家船”渔民居无住房、生活环境差、建房用地难落实,如今又面临“无处捕鱼、无鱼可捕”的窘境,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处理好其“住有所居”的问题,事关民生的社会和谐稳定。建议:
    1.客观认定专业渔民性质。参照当地农民,按照农民建房政策落实渔民上岸安居。对已有住房的渔民,可考虑纳入农房改造计划。2.规划先行就近选址。将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中心镇、中心村或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用地不征地。3.落实安置配套政策。按照集约利用原则,既要让渔民有一个理想的住所,又要节约用地面积降低成本,原则上按人均占地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确定安置面积。妥善解决安置土地的“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问题。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90期,作者:陆鸿英,省政协采用,两位副省长批示)


建议收紧司法认定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认定

    当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被滥用情况,主要表现为司法认定“门槛”过低,主体过多;缺乏统一科学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被动性造成驰名商标缺乏后续管理和退出机制,“驰名商标”金字招牌的获得几乎一劳永逸。建议:
    1.尽快完善细化有关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增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与管理。提高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法院级别。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2.强化行政、司法协作机制,变各自认定为合办认定,进一步收紧司法认定,加大驰名商标的后续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3.加强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内部复查,和人大、检察机关监督检查。全国人大应成立专案督查组,反贪、反渎职检察部门应加大对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举报材料的查办力度。
(摘自《浙江民建信息》总第1697期,作者:毛莹,民建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