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建议
隗斌贤委员代表民建浙江省委会的发言
发布时间:2009-12-02 16: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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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笔: 高波、吴国华
浙江拥有2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6486公里的海岸线,入海河流众多,海洋经济正成为浙江经济的新增长点。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陆源污染物,加上海洋养殖、捕捞、倾废、海洋运输及海洋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突出:一是海洋水质明显下降,富营养化问题突出。二是绝大部分功能区未能达到水质目标。三是生物多样性差,生态完整性受到严重影响。四是赤潮频发,且持续时间长。
为加强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在实地考察和与有关部门座谈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陆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根据海域的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以海定陆,全面实施陆源排污入海总量控制和污水达标排放双控制。加强总量控制的监督落实,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总量控制计划和总量分配方案,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加重对超量排放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加大沿海生产力布局及产业结构的调整
结合环杭州湾产业规划和温台沿海产业带规划,合理引导生产力布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建设沿岸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打造以高新产业为先导、高附加值特色产业为支柱、高资源利用为平台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培育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精特新”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总量。
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治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鼓励企业绿色生产,指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鼓励开展中水回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排放。
加快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技术防治海水养殖污染,积极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成立省海洋环保领导小组,加强区域、部门合作及资源共享,增强联合执法力量
在当前的海洋管理体制中,环保、海洋、交通、渔业、部队五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都对海洋有管理权,必须加强区域合作、部门协调。建议成立省海洋环保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协调有关浙江省海洋环保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地区、部门间的相关行动,监督有关部门及沿海市县政府的职责落实。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建立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的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制。将陆域允许排污总量和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并作为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建设项目区域限批、财政转移支付和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海陆联动机制,实现监督联动、整治联动、修复联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网络共享平台的建立。环保、海洋、交通、渔业等涉及海洋环境各部门、各地方应共享信息,避免决策缺乏数据支持或重复调研浪费资源。
四、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律制度
建议我省以国家现有法律为依据,以已经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为基础,尽快制定《浙江省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浙江省无人岛屿开发与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法规制度,使我省海域污染治理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可操作性更强。建立互相衔接的海陆水质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涉及海域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海洋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等要素的综合评价体系,使监测结果能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将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投入与增长比例。把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陆海统筹的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科技治海水平。建立动态数字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库,建立我省整体海域水动力模型,研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与标准。加强突发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实施重点海域整治修复工作。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落实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支持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国家专项资金、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途径筹措资金;制定多种形式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对海洋旅游、海洋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项目,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补偿资金制度,统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为加强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控制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在实地考察和与有关部门座谈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面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
加强陆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根据海域的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以海定陆,全面实施陆源排污入海总量控制和污水达标排放双控制。加强总量控制的监督落实,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总量控制计划和总量分配方案,对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加重对超量排放单位的处罚力度。
二、加大沿海生产力布局及产业结构的调整
结合环杭州湾产业规划和温台沿海产业带规划,合理引导生产力布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建设沿岸生态工业园区,积极打造以高新产业为先导、高附加值特色产业为支柱、高资源利用为平台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培育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精特新”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总量。
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治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鼓励企业绿色生产,指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鼓励开展中水回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排放。
加快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运用生态学原理和技术防治海水养殖污染,积极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成立省海洋环保领导小组,加强区域、部门合作及资源共享,增强联合执法力量
在当前的海洋管理体制中,环保、海洋、交通、渔业、部队五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都对海洋有管理权,必须加强区域合作、部门协调。建议成立省海洋环保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协调有关浙江省海洋环保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地区、部门间的相关行动,监督有关部门及沿海市县政府的职责落实。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建立海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的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制。将陆域允许排污总量和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并作为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建设项目区域限批、财政转移支付和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立海陆联动机制,实现监督联动、整治联动、修复联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网络共享平台的建立。环保、海洋、交通、渔业等涉及海洋环境各部门、各地方应共享信息,避免决策缺乏数据支持或重复调研浪费资源。
四、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海洋环保法律制度
建议我省以国家现有法律为依据,以已经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为基础,尽快制定《浙江省海岸带综合管理条例》、《浙江省无人岛屿开发与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等法规制度,使我省海域污染治理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可操作性更强。建立互相衔接的海陆水质控制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涉及海域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海洋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等要素的综合评价体系,使监测结果能更加科学客观地评价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将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投入与增长比例。把海洋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建立陆海统筹的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科技治海水平。建立动态数字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库,建立我省整体海域水动力模型,研究资源损害评估技术与标准。加强突发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实施重点海域整治修复工作。
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落实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应支持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项目通过申请国家专项资金、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途径筹措资金;制定多种形式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对海洋旅游、海洋交通运输、油气开发等项目,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补偿资金制度,统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