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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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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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
卢步东委员代表民建浙江省委会的发言
发布时间:2009-12-02 1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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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执笔:吴 霞

    规划是仅次于法律的政府行为的“第二准则”。规划体制改革,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总体上看,我省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
    一、我省规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处于领先地位,但是总体上看,困扰我省规划工作的一些长期性、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规划体系、各级规划之间缺乏应有的协调和联系;二是规划编制程序不尽合理;三是规划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四是规划编制理念需要创新;五是部分规划执行乏力。这些问题使得规划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面对一些地方经济自成体系、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城镇体系不尽合理、有效资源无序开发、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显得调控乏力,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推动我省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省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使规划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出台《浙江省规划管理条例》。目前,城市规划有《城市规划法》,国土规划有《土地法》,这两类规划都是依法而编,并且都通过国务院和人大批准。从重要程度上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该是城市规划和国土规划的依据,处于各类规划的龙头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编制却无法可依。目前,国家正酝酿出台统一的《规划法》。建议省里能够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规划体制改革工作力度,制定《浙江省规划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各类规划的功能和关系,切实解决三大规划体系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加快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共有三处提及要优化国土开发格局,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国务院也下发了《关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今年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赵洪祝书记强调要加快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从现实情况看,我省人多地少,适合生存发展的地域空间狭小,空间开发强度不均,造成了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分布不合理。加快编制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合理空间开发的统筹,有利于构建全省各级各类空间开发规划有效衔接的基础平台,也有利于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区域政策来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强化全省规划协调会议制度这一规划衔接协调的“总平台”作用。按照分类管理、全程管理、层级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在省、市、县层面建立各级各类规划的综合协调机构。2005年我省已经率先建立了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从目前情况看,要进一步明确其作为全省各级各类规划唯一的综合协调平台的作用,改变省级重要规划由主管部门独立衔接协调的做法。同时,要完善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的相关运作程序,通过强化与省级部门和市县的衔接、专家咨询论证、统一衔接审核等环节,严把专项规划的“出口关”。
    (四)规范规划编制程序。程序的科学是保证实体科学的前提。加强规划衔接与融合,是规划纵横之间顺畅的关键。加强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重点就规划的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土地指标、项目安排等进行衔接,对于衔接过程中不能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有充分理由。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咨询审议会制度,扩大专家队伍,增加审议内容,完善审议方式,形成经常性、制度化的规划咨询审议机制。要推动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完善公众听证程序,畅通公众建议渠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公开规划内容,通过举办展览、上网展示、编辑大型宣传画册、举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扩大规划的社会影响,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形成全社会支持规划、参与规划的氛围。
    (五)切实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是确保规划顺利有效实施的前提。要切实加强规划前期研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规划编制要坚持以指标支撑规划,以项目落实规划,以要素保障规划,确保规划“管用”,促进规划“落地”。专项规划是政府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审批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对于量多面广的专项规划,要做“实”、做“精”。做“实”,就是要编制切实有用的规划,发展目标要量化,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合理,保障措施要可行,要能够成为项目决策和政府安排投资的依据,改变专项规划过于追求指导性和方向性的现象。要对专项规划作深入的分析论证,实现以规划带项目,切实促进政府职能从项目管理向规划管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六)强化规划的实施刚性。一是改变以往“重编制、轻实施”的状况,可以考虑借鉴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划牵头编制和实施的主体,同时强化年度实施计划和考核机制,分解落实中长期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二是要强化规划的效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财政资金使用必须有规划依据,先编规划,后定项目,再定资金。三是为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效率,要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适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绩效进行第三方评估。四是要改变目前规划期与政府任期不同步的做法,使规划编制和实施期限尽量与政府任期一致,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浪费。
    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加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研究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