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华代表:关于建立环境法庭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6-05 0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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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为此,建议建立环境法庭,并且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培养审理环境诉讼的专业法官。目前,涉及环境的诉讼主要放在民事庭审理。环境诉讼要求法官具备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法官难以胜任。环境诉讼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破除地方保护,解决立案难、审理水平不高、执行难等问题。
二、该环境保护专门法庭集中受理设区市级范围内及区县水源、大气、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等损害环境资源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开展环境保护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形成“四合一”模式。对于污染源在本设区市范围以外,但污染损害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件也可受理。
三、法庭统一立案,法庭可以根据污染的地域,对案件实行巡回审理。这既便于法庭搜集、调查证据,也便于受害群众参加旁听,普及法律知识。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对环境诉讼,一般要求被诉有实际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举证。每个企业都有防治污染的责任,对企业周边环境监测是企业份内工作,让被诉污染企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参加的双方是公平的,符合《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原则。
2、诉讼费用由起诉人按件预付。如被诉污染企业败诉,则按诉讼标的承担败诉费用。
3、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鼓励律师事务所代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科学测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金额,改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
一、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法庭,培养审理环境诉讼的专业法官。目前,涉及环境的诉讼主要放在民事庭审理。环境诉讼要求法官具备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一般法官难以胜任。环境诉讼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可以破除地方保护,解决立案难、审理水平不高、执行难等问题。
二、该环境保护专门法庭集中受理设区市级范围内及区县水源、大气、固体废物、非法采矿等损害环境资源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开展环境保护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形成“四合一”模式。对于污染源在本设区市范围以外,但污染损害在本设区市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件也可受理。
三、法庭统一立案,法庭可以根据污染的地域,对案件实行巡回审理。这既便于法庭搜集、调查证据,也便于受害群众参加旁听,普及法律知识。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对环境诉讼,一般要求被诉有实际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举证。每个企业都有防治污染的责任,对企业周边环境监测是企业份内工作,让被诉污染企业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参加的双方是公平的,符合《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举证原则。
2、诉讼费用由起诉人按件预付。如被诉污染企业败诉,则按诉讼标的承担败诉费用。
3、对环境污染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鼓励律师事务所代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4、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科学测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和赔偿金额,改变环境污染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