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建
201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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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席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12年7月10日中国民主建国会浙江省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2-11-07 1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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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和民建中央《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浙江省出席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民建浙江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浙江省出席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分配给浙江省的名额为28名,本次选举28名。
    四、浙江省出席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民建浙江省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提请大会通过后进行选举。
    五、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如得到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者当选,当末位人选得赞成票数相同时,在当选代表数未达到应选人数的情况下,末位得赞成票数相同者需重选,得赞成票数多者当选。
    六、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有权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表示不赞成的,可另选他人;表示赞成或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对赞成的候选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号”栏内划“○”;对不赞成的候选人,在其姓名左方的“符号”栏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所选人姓名;弃权的,在其姓名左方的“符号”栏内不划任何符号。
    七、写选票须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对选票上符号涂改不清或另选人姓名书写模糊,难以辨认的,由总监票人裁定是否为有效票。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0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小组在非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并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在推选出的监票人中确定1名总监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须经代表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设票箱3个,代表按投票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首先投票,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本次会议选举不设流动票箱,请假代表不参加投票,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十、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告执行主席,由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按照选票名单排列顺序宣读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票数。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民建浙江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