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省委省政府进一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7-07-25 08: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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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车晓端
浙江省2005年就在全国第一个出台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例;国家也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将在2007年7月1日实施。这是党和政府的英明决策,是发展中的大势所趋,也是城乡统筹、农民增收、建设新农村的需要。
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听到一些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存在的不足,主要有:
一、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展力度不大,各地发展也不平衡。有些地方自生自灭,生命力不强;有些地方资源整合不够科学;有些地方农民入股率不到20%(条例中明确50%);大部分组织中农民没有参与流通,仅为提供农产品,而农资进入和产品输出都要经过几道中间商。
二、合作社参与者的范围太小。在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把参与者限定为“农民”,范围太小。如果仅局限农民参与,在现国情下,则会使组织成员信息量不足,资金来源不够,经营渠道不畅,农民合作组织难以为继。
三、农村基层领导思想还不够统一,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措施不多。
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针对上述不足,建议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运作情况进一步重视、关注和关心。
一、要引导农民为主体,更多入股,保护农民的权益和利益,让农民参与农资进入、生产销售等流通运作各环节,尽量减少组织外的中间商参与环节。
二、要允许吸收一定比例的涉农企业、涉农商业组织和部门共同入股加入,增强合作社的活力和能力。既充分运用这些成员的信息、资金、能量和人才资源,又不损害农民利益。如我省让供销社成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举措之一。
三、省政府要到各地听取真实意见,采集不同类型区域农民需求样本,强化有关扶持政策,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军人才,推广组织较好的试点经验。在可能情况下可推广建立跨区域合作社组织的经验,更好地整合政府资源和民间资源,使农民就地得到分工转移,使农民真正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获益。
(作者系数绍兴市人大常务副主任、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绍兴市委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