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三点建议
发布时间:2006-12-29 16: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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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方平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价格听证成了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民意的尊重。然而,很多地方出现“逢‘听’必‘涨’”现象,不但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厌恶与反感,同时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前价格听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听证的随意性大。对于价格听证的范围,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价格主管部门工作随意性大。根据我们在网上的调查,当价格主管部门在公共商品价格决策上较为尊重民意时,会较多地运用价格听证制度听取民众的意见。相反,当价格主管部门不太尊重民意时,很少使用价格听证制度。
二、垄断企业与政府关系密切。价格听证会的召开,是防止政府价格制定部门化倾向、保证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当前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关涉听证的行业中,多半仍然摆脱不了行政的羁绊,有相当多的政企不分的阴影,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场合当中预留了相当多的寻租空间,致使价格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的走过场。
三、消费者代表和垄断企业地位不平等。在价格听证过程中,主管部门往往在开会时才开始考虑听证代表和人员构成。临时邀请的听证代表,大多缺乏价格、经济、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至于与听证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一点在与定价结果利害关系最大的消费者代表身上表现尤为突出。因而听证会往往会出现听证代表的意见缺乏针对性、客观性,论证缺乏深度和科学性。由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和时间限定性,难以掌握一些行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只能从感性认识方面发表意见,致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
对此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价格听证制度:
一、考虑实际,慎重制定价格听证目录项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必须进行听证的强制性目录,解决目前在价格听证上出现的随意性局面。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保持中立地位。听证职能分离原则:为保障听证的公平,从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可由人大常委会内部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听证主持人的任命,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能要求向该委员会提出要求,由该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任命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虽在编制上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但其任免、奖惩都应独立于该行政机关;不参与行政机关内部的普通业务;听证主持人不受任何人的指示,在听证中也不能与任何一方进行单方的接触等。
三、加强听证会代表建设。代表建设应从保障社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听证会代表的能力入手: 应该建立一个在一定期限内相对稳定的听证代表群体,其选择范围要尽可能广泛,只要达到一定知识水平的市民都有权利参加听证会。物价部门对这个群体进行相关知识和理论的系统培训,使之具备参与听证所需的基本知识,积累听证经验,以提高听证代表对听证会内容的理解力和判断力,使其能更深入准确客观地反映他所代表的那个群体的意见。另外,对听证代表结构的合理安排,对听证材料全面性、真实性和相关信息的公开度的保证,给听证代表提供更详尽易懂的听证材料和更充足的调查、准备时间。
(作者系民建会员、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法政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