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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07-12-03 0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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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辛涌

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单位不承担或无力承担事故责任,政府替事故责任单位先行赔偿又无法继续追偿,造成公共资源损失的现象,我国亟待建立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引发了吉林、黑龙江二省松花江流域的大范围大面积污染事故,吉林、黑龙江两省为处置以上污染事故从财政拨出几千万的专项资金(仅黑龙江省就有1000万元),来处理水污染事故,中央政府还为沿岸的俄罗斯等国支付涉外国家赔偿。而作为污染事故的单位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最后仅罚款100万元,也未对事故造成的沿岸的污染进行任何赔偿。2007年5月29日开始,江苏省无锡市的自来水取水口太湖流域蓝藻旺发,造成400多万无锡人民无水可用。政府实行危机补偿机制,宣布400万人口的无锡市民6月份水费半价收取,仅此一次政府需补贴2500万元左右。而导致蓝藻旺发系无锡太湖沿岸的企业过量排污造成的污染事故。在浙江省某沿海城市,仅在2005年就为沿江化工企业排污致滩涂养殖户大量养殖水产品死亡,支付了500万元左右的污染损害补偿金。在处置以上三起大小不一的事件中,均是政府为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先行直接“买单”赔偿。环境污染企业客观上也无力承担巨额的损害赔偿金。
尽管以上政府的决策对处置群体性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非常有效,但处理好突发性的社会矛盾,又滋生出新的社会问题。很多社会公众对上述政府先行赔偿行为提出质疑,认为“政府不应用公共财政为排污企业的过失代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们认为:一、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后果的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而非排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事赔偿原则,排污单位应为其排污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政府的公共财政是全体纳税人上缴的代为公众管理使用的公共资源,政府使用公共资源应体现科学、合理、效益、公平原则,政府用公共资源支付他人的责任赔偿,这与该公共资金的使用要求相违背。三、如果每个排污企业的污染事故都由政府来负责的话,则会助长排污企业不治污或超量、超标排污的后果,且无异于政府“出资”支持排污企业非法排污。按此推理,其他过错单位也都可以此为例,要求政府代为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不可质疑,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稳定,肩负着使人民群众享受正常的生产、生活、学习、科研秩序的重任。但是政府在履行维护公共安全保持社会稳定责任时,与公平、高效、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冲突应如何平衡!也就是政府用公共财政处置了突发的公共事故,维护了公共安全秩序,却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单位不承担或无力承担事故责任而使得政府替事故责任单位先行赔偿的损失无法继续追偿,造成公共资源损失。我们认为,要兼顾政府的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职责和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利益,则应建立 “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来分担风险。
在我国建立“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因为,一、可以有效保护可能遭受环境污染的企业、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二、减轻政府的处置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的替代补偿风险;三、促使排污企业注重达标依法排放,同时也减轻排污单位的排污损害赔偿风险。四、欧美国家在90年代就开始立法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而我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已实行强制保险制度。灾害事故防范救济体系的建设,在国外的组织、以及国内相关行业均已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取得较好的效果。五、国务院在“国发(2006)23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这为设立“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实践证明,设立我国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建议:
一、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保监会尽早对设立我国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调研,有条件的地区尽快进行“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试点,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实行该项保险制度。
二、“环保污染危险责任保险”可参考我国已实行的交通事故危险责任保险的实践,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 对于使用危险物质,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环境污染危险特别巨大的生产企业应率先实行“环境污染危险责任强制保险”。
三、修改补充《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污染危险特别巨大的企业的“强制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纳入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的范围进行管理。
四、国家对“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的险种设立起步阶段的应予以政策支持,可将排污收费中的部份款项用于支持建立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的基金。
五、为减少“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上的风险,可就该险种向国外的保险服务机构再保险,以分解该险种的风险。
六、国务院应尽早出台《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暂行条例》,对环境污染危险责任保险进行规范、指导。
(作者系台州市政协委员、民建台州市委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