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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开发活动占用水域的建议
方新旗委员大会发言
发布时间:2012-01-15 18:08:49
|
作者:
我省共有水域面积6515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面积的6.4%。这里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水域被蚕食、侵占,不仅严重影响到水域的防洪、排涝、蓄水、航运、景观等综合功能的正常发挥,还破坏了水环境、水生态,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新调查显示,我省近30年来水域面积“缩水”近一成。水域减少的直接后果就是“小雨大灾、无雨旱灾“,而且对生态造成长远影响。有关专家指出,一个区域的河网水面率达不到8%,就不利于区域行洪排涝和生态环境建设,最终可能影响水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有效管理和保护水域已经成为我省新时期重大命题。
一、近年来水域占用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水域占用行为出现一些新变化,占用水域的主体已从原先的单位和个人转向政府行为,高速公路、国省道、桥梁、码头、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等设施的建设占去了相当一部分水域,这种以政府为主体或以政府为背景的水域占用行为比民间占用水域更难处理。相当一部分重点工程在涉河项目开发建设时,未批先建、不按规范施工、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现象比较普遍。
造成水域无序占用的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们对水域的功能认识模糊,保护意识淡薄,为水域占用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水域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认为“牺牲”一些水域是小事,无需小题大作,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土地资源制约加剧,是造成水域大量被占的主要因素。目前,我省土地资源已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而水域保护相对薄弱,制度还不够完善。当遇到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时,人们往往把目光投向水域,有的通过土地整理,把水域变成了土地,然后再开发;有的通过某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直接开发。
三是一些水域水质差,影响周边环境,导致水域被不合理地填埋。长期以来,人们把水域(主要是城乡结合部的河道、沟汊和断头河)当作天然的垃圾箱,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抛入河中,致使水域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针对这一情况,有些地方不是采取清理整治等积极办法,而是采取填堵、覆盖等消极做法,致使水域不断被蚕食。
四是水域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不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以政府支持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逐渐成为水域占用的主体。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监管这些项目时,往往处于弱势,不敢严格执法。
五是现行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对永久占用水域的,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标准为380元/m2,非基础设施项目最高为750元/ m2。即使按750元/ m2算,一亩水域也只需50万元,而现在我省县级城市每亩商业用地的市场价都在100万元以上,高的500-600万元,甚至更高。如此大的差距,难以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占用水域的目的。
二、加强对水域保护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水域保护意识。水域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公共环境。从水的自然特性来说,人挤水路,到时肯定水要走人路,遭到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因此,必须把水域保护提升到保护土地一样的高度,在全社会加强水域功能宣传,让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多地了解水域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保护水域的自觉性,提高全民水域保护意识。
(二)根据水域保护规划,正确处理好合理利用与开发保护的关系,实行水域分类管理。2006年3月,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7年6月起全省各地启动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至2010年已全面完成。当前,做好水域保护的关键是抓落实。要根据全省水域总体布局,对不同的区块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水域调查监测年度统计制度和水域管理信息系统,对水域实行动态监测和监管。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加水域占用审批的透明度。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
(三)严格实施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用经济杠杆遏制水域的无序占用。所谓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就是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采取“谁占用,谁补偿”、“占用多少、补偿多少”的办法,以保持水面率和水域功能的稳定性,实现水域的可持续利用。针对目前我省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偏低的现状,可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现状,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使这项好制度真正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当前,我省各地擅自占用水域的违法现象较多,不少占用水域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查处,助长了水域违法案件的滋生和蔓延。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水域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河道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地方政府要为水行政执法监管撑腰,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占用水域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屡罚屡犯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进行曝光,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言人:民建界委员,湖州市副市长、民建湖州市委会主委)
一、近年来水域占用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水域占用行为出现一些新变化,占用水域的主体已从原先的单位和个人转向政府行为,高速公路、国省道、桥梁、码头、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等设施的建设占去了相当一部分水域,这种以政府为主体或以政府为背景的水域占用行为比民间占用水域更难处理。相当一部分重点工程在涉河项目开发建设时,未批先建、不按规范施工、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现象比较普遍。
造成水域无序占用的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们对水域的功能认识模糊,保护意识淡薄,为水域占用提供了生存的环境。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的水域保护意识还相当淡薄,认为“牺牲”一些水域是小事,无需小题大作,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土地资源制约加剧,是造成水域大量被占的主要因素。目前,我省土地资源已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而水域保护相对薄弱,制度还不够完善。当遇到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时,人们往往把目光投向水域,有的通过土地整理,把水域变成了土地,然后再开发;有的通过某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直接开发。
三是一些水域水质差,影响周边环境,导致水域被不合理地填埋。长期以来,人们把水域(主要是城乡结合部的河道、沟汊和断头河)当作天然的垃圾箱,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抛入河中,致使水域水质日趋恶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针对这一情况,有些地方不是采取清理整治等积极办法,而是采取填堵、覆盖等消极做法,致使水域不断被蚕食。
四是水域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不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以政府支持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逐渐成为水域占用的主体。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监管这些项目时,往往处于弱势,不敢严格执法。
五是现行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对永久占用水域的,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标准为380元/m2,非基础设施项目最高为750元/ m2。即使按750元/ m2算,一亩水域也只需50万元,而现在我省县级城市每亩商业用地的市场价都在100万元以上,高的500-600万元,甚至更高。如此大的差距,难以通过经济手段限制占用水域的目的。
二、加强对水域保护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水域保护意识。水域既是公共资源,又是公共环境。从水的自然特性来说,人挤水路,到时肯定水要走人路,遭到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因此,必须把水域保护提升到保护土地一样的高度,在全社会加强水域功能宣传,让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多地了解水域保护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保护水域的自觉性,提高全民水域保护意识。
(二)根据水域保护规划,正确处理好合理利用与开发保护的关系,实行水域分类管理。2006年3月,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7年6月起全省各地启动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至2010年已全面完成。当前,做好水域保护的关键是抓落实。要根据全省水域总体布局,对不同的区块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水域调查监测年度统计制度和水域管理信息系统,对水域实行动态监测和监管。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增加水域占用审批的透明度。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审批范围、审批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责任等。
(三)严格实施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用经济杠杆遏制水域的无序占用。所谓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就是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采取“谁占用,谁补偿”、“占用多少、补偿多少”的办法,以保持水面率和水域功能的稳定性,实现水域的可持续利用。针对目前我省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偏低的现状,可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现状,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使这项好制度真正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当前,我省各地擅自占用水域的违法现象较多,不少占用水域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查处,助长了水域违法案件的滋生和蔓延。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水域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河道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地方政府要为水行政执法监管撑腰,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占用水域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屡罚屡犯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进行曝光,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言人:民建界委员,湖州市副市长、民建湖州市委会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