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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计时鸣委员大会发言
发布时间:2012-01-15 18:09:49
|
作者: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灵活的用工形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部门采用,在满足用工单位不同用工需求、降低用工成本、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种用工方式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单位和地区出现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增多的现象。为此,建议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打好基础。
一、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省有关部门登记统计,目前全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专营或者兼营)的企业约有2000家。这些企业一般由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规模和实力大小不一。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分布的行业比较广泛,存在于建筑、通信、电力、运输、金融、医疗卫生、机关等行业。主要特点是:以一线生产服务岗位为主;年纪较轻,以30岁以下的劳动者为主;除银行、电信等少数部门外,多数部门劳务派遣工学历和收入相对较低,从事工作技术含量较低,薪资水平一般1500-2000元/月之间。
目前,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劳务派遣工使用范围任意扩大
《劳动合同法》关于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目前这种用工方式行业分布非常广泛;既有从事辅助性的岗位,也有从事企业主营的生产服务岗位;有因业务临时增加或生产具有季节性等原因短期使用的,更多的是招用长期从事某一岗位的。这种情况已经偏离了设置这种用工形式的初衷。而《劳动合同法》对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比较原则,给一些企业滥用这种方式留下空间。
(二)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责任界定不清楚
目前这种用工形式出现“用人单位不管人”、“管人单位不用人”的现状,而有关三方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问题时,几方互相推诿。
(三)劳务派遣工权益较难得到维护
劳务派遣工许多方面待遇与用工单位合同制职工有明显区别,同样工作不同报酬,社保缴费不统一,单位福利不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等。使劳务派遣工感觉自己是“二等公民”,工作没劲头,缺乏归属感。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得到转正和提升的机会很少,不利于年轻人的职业发展。多数劳务派遣工没有加入工会,权益保障得不到工会的支持。
三、对策建议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作用和特点,应当结合我省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采取措施,鼓励、规范这一用工形式,充分发挥其在灵活用工、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发展的前提下对这一用工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管理。
(一)完善劳务派遣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走出一条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又有一定刚性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之路。建议制定出台我省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意见。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与标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作出明确的派遣规范,杜绝不当劳务派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工种、行业和期限的规定。
(二)完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
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小不一,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几个人、几个桌、几架电话”,一旦出现严重的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犯的案件,这些小公司就无力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建议参照职业介绍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数量等。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一种服务性企业,其业务范围从实际情况看不宜进行过多的限制,应允许其进行混业经营,但对于经营资质应先进行前置审批许可,方可开展派遣业务。注册资金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少于五十万元执行。
(三)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监管,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引导、规范、监督、检查的职责。针对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求所有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因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责任不明或相互推诿而侵犯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政府部门不能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切实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和维权工作
省总工会应当对劳务派遣工的权利维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推动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要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建立劳务派遣工四方集体合同制度,依托四方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正常支付和法定社会保障的实现,确保他们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有效改善,确保他们应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民建界委员,浙江工业大学机电学院副院长、民建省委委员)
一、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据省有关部门登记统计,目前全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专营或者兼营)的企业约有2000家。这些企业一般由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规模和实力大小不一。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分布的行业比较广泛,存在于建筑、通信、电力、运输、金融、医疗卫生、机关等行业。主要特点是:以一线生产服务岗位为主;年纪较轻,以30岁以下的劳动者为主;除银行、电信等少数部门外,多数部门劳务派遣工学历和收入相对较低,从事工作技术含量较低,薪资水平一般1500-2000元/月之间。
目前,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劳务派遣工使用范围任意扩大
《劳动合同法》关于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目前这种用工方式行业分布非常广泛;既有从事辅助性的岗位,也有从事企业主营的生产服务岗位;有因业务临时增加或生产具有季节性等原因短期使用的,更多的是招用长期从事某一岗位的。这种情况已经偏离了设置这种用工形式的初衷。而《劳动合同法》对其使用范围的规定比较原则,给一些企业滥用这种方式留下空间。
(二)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责任界定不清楚
目前这种用工形式出现“用人单位不管人”、“管人单位不用人”的现状,而有关三方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问题时,几方互相推诿。
(三)劳务派遣工权益较难得到维护
劳务派遣工许多方面待遇与用工单位合同制职工有明显区别,同样工作不同报酬,社保缴费不统一,单位福利不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等。使劳务派遣工感觉自己是“二等公民”,工作没劲头,缺乏归属感。年轻的劳务派遣工得到转正和提升的机会很少,不利于年轻人的职业发展。多数劳务派遣工没有加入工会,权益保障得不到工会的支持。
三、对策建议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作用和特点,应当结合我省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采取措施,鼓励、规范这一用工形式,充分发挥其在灵活用工、扩大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同时,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在鼓励发展的前提下对这一用工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和管理。
(一)完善劳务派遣立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要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地方立法走出一条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又有一定刚性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之路。建议制定出台我省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意见。其中明确用人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与标准,针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作出明确的派遣规范,杜绝不当劳务派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关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工种、行业和期限的规定。
(二)完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
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小不一,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几个人、几个桌、几架电话”,一旦出现严重的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犯的案件,这些小公司就无力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建议参照职业介绍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数量等。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一种服务性企业,其业务范围从实际情况看不宜进行过多的限制,应允许其进行混业经营,但对于经营资质应先进行前置审批许可,方可开展派遣业务。注册资金标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少于五十万元执行。
(三)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监管,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引导、规范、监督、检查的职责。针对劳务派遣行业中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求所有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定期对劳务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要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因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责任不明或相互推诿而侵犯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政府部门不能从事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切实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和维权工作
省总工会应当对劳务派遣工的权利维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加强调研力度,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推动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要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建立劳务派遣工四方集体合同制度,依托四方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正常支付和法定社会保障的实现,确保他们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有效改善,确保他们应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民建界委员,浙江工业大学机电学院副院长、民建省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