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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浙江民建》
进一步引导与规范我省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钱水土委员大会发言
发布时间:2012-01-15 18: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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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规模快速增长,并且呈现出“高息化、机构化、群体化”等新特征。以温州为例,截至2011年6月底,温州民间借贷规模达到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有较大增长。民间金融在解决一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给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当其演变为高速运转的吸金器并失控时,便为金融市场埋下了重大隐患。当前,在正规金融不可能包打天下的现实背景下,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合理性,我们必须进一步引导与规范民间金融,防范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发挥其服务经济的积极作用。
一、当前我省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双轨制背景下“金融脱媒”,加剧民间金融风险。利率双轨制——银行利率和民间利率严重背离,形成了巨大的套利空间。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导致存款“大搬家”;一些能够获得低息贷款的大企业也将银行贷款转手放高利贷,坐收资金利差。银行体系内资金加快流出,集聚在民间寻找出路。而民间金融缺乏正规金融标准化程序化处理、风险控制等优势,金融体系市场风险加剧。
(二)民间金融链条复杂,抗风险能力弱。今年,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发生。这些企业普遍借高利贷或者为高利贷提供担保。民间金融的资金链条较为复杂,资金借贷的网络一旦形成,就会像一个黑洞一样吸引更多的资金聚集,且难退出;机构和个人既是资金提供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同时还可能是资金的担保者。随着资金链条的延长,每一环节的问题将在整个系统中被放大,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系统风险增加,容易诱发崩盘。
(三)民间资本转换机制不通畅,产业空心化趋势加剧。今年以来,民间借贷高利贷化趋势明显,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率降低,甚至亏损。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和民间借贷领域,从以往炒房、炒股等到现在的“炒钱游戏”,持续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使得以前主要为民营经济输血的民间资本逐渐脱离实业。
(四)民间金融监管真空下利率畸高,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据调查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一般月息2分-6分。另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今年8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已高达25.4%,为近三年来最高值。而多数中小企业的实业毛利润不超过10%,一般在3%-5%,高利率民间借贷很容易把企业逼上绝路。当资金链断裂后,在“一倒一大片”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下,不仅地方经济会受到重创,而且员工和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也遭损害,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增加,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快速上扬。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往往有一定的暴力背景,对社会治安更是一种潜在风险。
二、进一步引导与规范我省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小银行利率与民间利率的差距。目前在全国范围整体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难度很大,但在如我省温州这样的国有企业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转相对良好、民间资本雄厚的局部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提速。建议向中央申请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探索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当然改革应循序渐进地进行,可以适当提高存贷款利率,纠正负利率;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引导银行间市场利率的走向;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降低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二)打破“二元金融体制”,支持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在根深蒂固的“二元金融体制”现实下,目前能与中小企业“门当户对”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多,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因此,需要鼓励民间金融阳光化,打通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通道。一是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强退出”的原则,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性非存款类准金融组织,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二是各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公开便捷原则,开辟民间资本参股与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绿色通道。
(三)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产业。私募股权模式一方面为拥有优质项目需大额资金注入的会员提供资源整合、方案设计等咨询、投资特色服务;另一方面为具有小额闲散资金而无法对接大型优质项目需投资理财的会员提供方案分析、咨询、担保、资产委托管理的复合服务,从而安全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产业,使民间资本走向正规化发展。当地政府部门可以鼓励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资源整合、方案设计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集体购买该项目的权益份额,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向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防范并降低风险。
(四)加快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使民间金融逐步起到桥梁作用。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利用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选择信用程度高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放贷,同时可以跟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从而克服自身规模小、资金少等不足。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面对中小借款者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发挥了民间金融的交易程序简单、服务快捷等优势,最终可以降低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互补和发展。
(五)加快民间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民间金融环境。完善的民间信用体系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民间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中心,主要收集个人的消费、借贷等信息记录和企业的纳税、信贷记录、合同履约、遵纪守法等信息记录,以供民间金融各主体查询,降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支持和鼓励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六)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监管协调,防范民间金融风险。一方面,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并坚定不移的执行;同时对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如典当、钱庄、合会等进行一定的扶持和引导,对其中的合法经营部分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对一些不合法的经营要加以整改,逐步引导与规范民间金融。另一方面,民间金融自发成立的一些组织协会应制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条款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防范民间金融风险。
(发言人,经济界,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建省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一、当前我省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利率双轨制背景下“金融脱媒”,加剧民间金融风险。利率双轨制——银行利率和民间利率严重背离,形成了巨大的套利空间。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为负导致存款“大搬家”;一些能够获得低息贷款的大企业也将银行贷款转手放高利贷,坐收资金利差。银行体系内资金加快流出,集聚在民间寻找出路。而民间金融缺乏正规金融标准化程序化处理、风险控制等优势,金融体系市场风险加剧。
(二)民间金融链条复杂,抗风险能力弱。今年,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发生。这些企业普遍借高利贷或者为高利贷提供担保。民间金融的资金链条较为复杂,资金借贷的网络一旦形成,就会像一个黑洞一样吸引更多的资金聚集,且难退出;机构和个人既是资金提供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同时还可能是资金的担保者。随着资金链条的延长,每一环节的问题将在整个系统中被放大,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系统风险增加,容易诱发崩盘。
(三)民间资本转换机制不通畅,产业空心化趋势加剧。今年以来,民间借贷高利贷化趋势明显,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企业利润率降低,甚至亏损。大量资金进入房地产和民间借贷领域,从以往炒房、炒股等到现在的“炒钱游戏”,持续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使得以前主要为民营经济输血的民间资本逐渐脱离实业。
(四)民间金融监管真空下利率畸高,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据调查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一般月息2分-6分。另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今年8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已高达25.4%,为近三年来最高值。而多数中小企业的实业毛利润不超过10%,一般在3%-5%,高利率民间借贷很容易把企业逼上绝路。当资金链断裂后,在“一倒一大片”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下,不仅地方经济会受到重创,而且员工和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也遭损害,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增加,群体性民间借贷案件快速上扬。一些民间借贷机构往往有一定的暴力背景,对社会治安更是一种潜在风险。
二、进一步引导与规范我省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缩小银行利率与民间利率的差距。目前在全国范围整体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难度很大,但在如我省温州这样的国有企业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转相对良好、民间资本雄厚的局部地区,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可以提速。建议向中央申请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探索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当然改革应循序渐进地进行,可以适当提高存贷款利率,纠正负利率;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引导银行间市场利率的走向;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降低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二)打破“二元金融体制”,支持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在根深蒂固的“二元金融体制”现实下,目前能与中小企业“门当户对”的中小金融机构不多,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因此,需要鼓励民间金融阳光化,打通中小企业与民间资金的对接通道。一是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强退出”的原则,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性非存款类准金融组织,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二是各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应按照公开便捷原则,开辟民间资本参股与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绿色通道。
(三)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产业。私募股权模式一方面为拥有优质项目需大额资金注入的会员提供资源整合、方案设计等咨询、投资特色服务;另一方面为具有小额闲散资金而无法对接大型优质项目需投资理财的会员提供方案分析、咨询、担保、资产委托管理的复合服务,从而安全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产业,使民间资本走向正规化发展。当地政府部门可以鼓励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资源整合、方案设计后,向民间资本持有者募集资金,集体购买该项目的权益份额,投资人根据出资额度不同而享有对等比例的项目权益;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向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防范并降低风险。
(四)加快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使民间金融逐步起到桥梁作用。在严格的监管体系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利用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可以选择信用程度高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放贷,同时可以跟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从而克服自身规模小、资金少等不足。这种合作模式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面对中小借款者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发挥了民间金融的交易程序简单、服务快捷等优势,最终可以降低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互补和发展。
(五)加快民间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民间金融环境。完善的民间信用体系和良好的金融环境是民间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信息中心,主要收集个人的消费、借贷等信息记录和企业的纳税、信贷记录、合同履约、遵纪守法等信息记录,以供民间金融各主体查询,降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支持和鼓励一批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机构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六)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监管协调,防范民间金融风险。一方面,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民间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并坚定不移的执行;同时对一些民间金融组织如典当、钱庄、合会等进行一定的扶持和引导,对其中的合法经营部分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对一些不合法的经营要加以整改,逐步引导与规范民间金融。另一方面,民间金融自发成立的一些组织协会应制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条款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防范民间金融风险。
(发言人,经济界,省政协常委、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民建省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